发布时间:2022-05-19 16:02: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数字广西智慧基础设施联合创新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建设和管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1〕52号)成立数字广西智慧基础设施联合创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自治区信息中心聘任,是本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参会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9—13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由实验室主任推荐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国内高层次专家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至少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应予以更换。学术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超过三届。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交流计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听取和审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向主管部门反馈评估结果并提出改进实验室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检查实验室的课题组织和管理工作,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需要协调实验室的开放课题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采取线上或线下会议形式均可。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实验室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须在半数以上委员出席的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实验室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信息中心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主任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自治区信息中心批准,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