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数字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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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广西智慧基础设施联合创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19 15:26: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数字广西智慧基础设施联合创新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桂科政字〔2021〕52号)要求,结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研究方向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相关技术,包括:下一代网络技术研究、高性能算力基础设施技术与应用研究、安全可信技术与应用研究等。

第三条 实验室鼓励各研究方向研究人员联合有关课题组申报科研项目,积极参与相关的合作研究,与国内外相关实验室、研究机构加强沟通和学术交流,特别是在开发新产品、发展新技术方面的合作。

第二章 实验室运行与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在自治区信息中心领导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参照《数字广西智慧基础设施联合创新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组织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统筹制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行使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等权利。

第五条 实验室固定人员是实验室的核心成员,主要由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研究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负责统筹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设副主任1—2名,协助实验室主任从事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室的管理人员原则上应该为全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科学研究任务、技术支撑及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每三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三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主任无法履行职责时,依托单位应于半年内重新选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支持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青年科技人员,注重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注重加强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引进。

第十条 实验室接受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及生产部门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工作者前来进行开放课题、合作或研究。开放课题是本实验室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开放课题由研究单元提出,必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具有学科前沿水平或有重大应用前景。实验室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开放课题申请书经各研究单元初选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成果必须按相关规定署名。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规定标注名称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参与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第十二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建议相对集中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构筑科研仪器设备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运行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实验室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国内外学术交流、实验室人员绩效奖励以及实验室必要的特支费等。

第十五条 由学术委员会、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联合定期对实验室进行研究和管理工作的全面评估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包括科学研究活动、国际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仪器设备管理与利用等,并根据工作业绩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自治区科技厅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行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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